SDPR-2019-0040003
鲁工信发〔201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4年12月4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规范化改革,充分发挥其行业代表地位和联系服务企业功能,拓宽政商交往渠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快推进现有行业协会脱钩
1.行业协会尽快完成脱钩,实行机构、职能、人员、资产财务、党建外事“五分离、五规范”,取消并打破主办、主管、挂靠、联系等条块管理关系,协会不得以原业务主管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构建行业协会自主管理与政府监管服务分工合作的新型行业治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机关事务局等脱钩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二、放宽行业协会发起成立和登记注册限制
2.发起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向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限制外,允许发起成立业务相同或类似、名称不同的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4.鼓励引导围绕“以四新促四化”、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发起成立行业协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不提供垄断性资源和政策保护。(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
5.全省性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鼓励我省“十强”产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全国性或跨省区域性行业协会。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跨省区域性行业协会将住所设在山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民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行业协会能力培育和职能建设
6.行业协会选聘具备职业素养和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推行职业化管理。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纳入异常活动名录。(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行业协会)
7.行业协会根据办会宗旨和业务工作开展需要,建立有固定合作关系的签约专家库(机构库),并加强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管理。建立签约专家(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实施从业禁入。严格执行在职(离职未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等有关规定,公务员(包括离职未退和已退休的)不得作为专家库成员。签约专家库建设管理情况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支撑条件。(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8.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发起组建行业联盟、共享平台等合作组织,整合企业间共性需求,发挥长期、固定、集合交易的信用优势、成本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企业间互利合作,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经济实体,拓宽经费筹措渠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管理。(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9.行业协会通过制订团体标准、设定资源共享合作条件,以及发布公开倡议、自律规范、警示通报等方式,培育行业话语权、标准制订权、共享资源准入权和内部会员惩戒权等社会权力,推进行业一致性行动。(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四、发挥好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10.登记管理机关开放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数据端口,便于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询行业协会名录及其等级评估信息。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为协会和会长单位专设文件户头、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考察活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协会专报制度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将行业协会作为业务工作沟通、联系、服务对象和决策咨询重要智库资源,发挥其行业、领域的代表作用。(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有关部门)
11.完善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合作机制。行业协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供许可备案、运行调度、项目扶持、行政处罚等可公开的行业信息,并在相关行业数据信息平台设立专门查询端口。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每半年发布一次高质量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
12.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或制订涉及行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时,要广泛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在限定反馈时限前不得发布实施,对行业协会提交的相关工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适时组织行业协会对有关经济部门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引导行业协会规范运转
13.完善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引导不同类型协会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任投票等内部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行业协会)
14.落实企业加入协会的自主选择权。任何行业协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协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协会承办政府委托业务不得限定于会员,不得在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采取差异化标准和歧视性政策。(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行业协会)
15.行业协会应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会员信任投票及评价、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财务年报及重大资产变化情况,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责任单位:各行业协会)
16.对行业协会开展等级评估,并将信息公开情况和会员满意度、会员退出情况、退出比例等内部评价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17.行业协会要严格清理整顿并自觉抵制强制参加培训、会议、展览、宣传、评比等有偿服务活动和违反中立立场滥用公信力、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
18.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向名录、名单内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委托事项;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业协会,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有关部门)
六、强化对行业协会的政策扶持
19.政府有关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产能指标、排污权、水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工作中,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增强其资源对接和整合能力。(责任单位:各级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
20.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的行业协会名录。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公开。(责任单位: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有关部门)
21.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起草标准、规划和政策草案,组织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以及在“双招双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各级有关部门)
22.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会职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培训,建立人才库及其履职档案和诚信记录,及时向行业协会推荐高端职业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人才引进等相关支持政策。重点行业、代表性强的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符合条件、表现突出的,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责任单位: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七、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
23.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由各级党委两新工委统一领导,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党委两新工委或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脱钩改革中,原业务主管单位要摸清情况,逐一制定党建工作体制调整方案。完善行业协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关。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登记审查、检查评估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级组织部门,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24.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全部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及时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对不称职的及时调整。行业协会发起组建行业联盟等合作组织时,要同步做好党建工作。(责任单位:各级组织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25.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作用。指导督促行业协会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推行行业协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注重做好在行业协会管理层、从业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行业协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级组织、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类行业协会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