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标准制定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必须负责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除使用先进技术外,还应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涉及到参考、引用材料的,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对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1.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
2. 没有相应标准,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企业标准应明确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企业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公开
企业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自我声明,或者在该平台上明示公开渠道,在明示的渠道上公开自我声明,同时确保该渠道的公开信息可获取、可追溯、防篡改。
公开内容:
1.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2.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3. 符合过度包装相关要求的包装标准。
4. 如有,明示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委托生产: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自我声明的内容。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企业标准进行废止。
企业标准监管
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方式:“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公告。
● 企业未公开产品服务执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以下企业标准不合规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级监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1. 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2. 企业标准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技术不够先进、经济上不合理
3.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不符合要求
● 企业标准编号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级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企业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